杂交狗属于宠物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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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年来我国犬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各国和地区均采用国外的犬种进行杂交,通过留种和繁殖,使其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性,经考试、鉴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统称为“杂交狗”。

中国最早将欧美优秀犬种引入我国进行科学杂交的先驱者--何兆平先生,于1996年在河南创办的“中国首届名猫名狗展”,他多次国外引进多种世界冠军犬和著名专家进行杂交试验,选育出的很多优秀品系和品种,都已成为我国警、军、卫、护、展、娱等领域中的佼佼者,尤其是各国名种公犬的第一次引进和配种,推动了我国犬业的发展。

“杂交狗”的品评:

2003年元月1日起施行的《畜牧法》将“杂交狗”纳入畜禽的范围,按照畜禽管理。但无论哪个部门,都没有对“杂交狗”的含义作出解释或界定。

杂交狗以中外名贵纯种优秀犬为父母一代,采用国际流行的杂交方法,经特殊处理后,交配生育的双层犬。

《畜牧法》第五十条规定:畜禽标准化养殖单位的数量及其生产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药管理、饲料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兽医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动态登记,并建立畜禽电子档案。但是,“杂交狗”是否属于畜禽,《畜牧法》却没有明确。

有学者认为如果“杂交狗”等实验动物不能纳入《畜牧法》的保护范围,相关的科研单位和科研者就很有可能会停止对“杂交狗”的研究,我国“杂交狗”的研发创新水平就会逐渐落后,“杂交狗”的研究成果更有可能会流向国外。从长远来看,这将对我国的农业科技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动物保护主义者或许会以此为据,抨击《畜牧法》没有动物的财产权利保障。而事实上,《畜牧法》的保护对象不仅是动物,还有畜产品的生产。经过高度精养的“杂交狗”,其畜产品价值不菲,对“杂交狗”进行司法保护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积极保护动植物基因资源。美国对动植物的DNA、染色体、物种等都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台湾的“农业生物材料保护法”规定,从事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者,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其合法权益受台湾“农业局”的保障。

在我国进行“杂交狗”的科研,不是不可以,但是要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同时要对“杂交狗”的“血缘”予以登记,在“杂交狗”身上进行统一的识别标志,这样既有利于对科学研究进行保护,也有利于对“杂交狗”进行合理、有序的保护,防止科学研究成果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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