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威纳犬哪些城市禁养?
谢邀 首先,很遗憾的告诉题主,罗威纳目前是被明令禁止饲养的一种狗。因为其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且不具有可驯服性,所以无论是出于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护考虑还是动物福利的角度来看,都不建议继续饲养。
其次,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真正将“犬”作为对象进行约束的法律,所以行政法中关于“猫狗”的管理规定就成了最贴近现实的规定。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就是这些规定的主要渊源。(ps. 这里说的“条例”不是“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让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在重点管理区养犬、限养小型观赏犬和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条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中对于可能产生气味、危害健康、影响公众安全的宠物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构成了现现行法律中关于犬类管理的最基本的文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两部行政法规中,“犬”是被视为“动物”或者“动物制品”进行规制的。这显然是因为“犬”作为一种生物现象与人类紧密联系而无法完全脱离人类社会的原因导致的。 所以如果要用法律来说明“犬”不能做什么的话,上述两部行政法规就足够了。当然,这并不是说“犬”就没有其他的监管措施了——事实上,除了基于行政法的规范基础之外,在动物防疫方面“犬”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限制。 最后想说的是,虽然法律对于饲养“犬”的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并没有涉及公民个人享有财产权的处分,因此并不属于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情形,也不应该导致公民因合法饲养“犬”而承受额外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