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多宠物寄养?

冀小涵冀小涵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目前,我还没有找到多多的具体信息;不过,根据楼上的小伙伴提供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华宇大厦B座903 可以查到该单位的注册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多多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110226MA007FNE84 法定代表人: 杨硕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02月20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零售业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华宇大厦B座9层903号 经营范围: 销售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箱包、皮革制品、玩具、花卉、观赏性植物、日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文具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金属材料、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这个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朱宝会,另一个是王瑞雪,其中王瑞雪是杨硕的妻子。

3.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涉及法律诉讼,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和支付违约金”。案件已经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现在处于审理过程中。 原告:赵红霞,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远,男,1989年10月2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北京多多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华宇大厦B座九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程,男,10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红霞诉被告北京多多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红霞诉称,2015年11月份原告与被告多多发公司签订宠物托运合同,约定由被告办理两条苏格兰牧羊犬的运输手续并负责运送,运费共计13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费,但被告未予托运,亦未返还运费。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3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多多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货运代理关系,二是仓储保管关系。在双方的短信记录中显示,双方对这两个法律关系都是认可的。基于此,我司申请追加深圳市易邦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邦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次,因原告托运的宠物死亡,易邦公司已被另案起诉至法院,案号为(2018)京0105民初4800号,故本案中应当中止审理。即使法院判决我司承担退款责任,也应当扣减因为我方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狗狗的托运费用。

经查,在本案原一审过程中,因易邦公司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等相关应诉手续。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宠物托运合同》名称称为“托运合同”,但是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特别是第一条第1款的约定,可以看出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一份综合性的运输服务协议,既约定了运输的必要条件,又约定了在运输过程中的相应义务以及承运人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关于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已付运输费13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将宠物交付到目的地,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运输费用,并提供其与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短信记录加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从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来看,原告始终是在催促被告的工作人员“李丹”办理宠物运输的相关事宜,而“李丹”始终是在告知原告其正在办,让原告等通知等等,结合原告提交的《宠物托运合同》,能够证明被告确实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运输费用,但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的宠物未能按照规定期限运输,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运输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运输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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